【菏泽学院招生信息网】菏泽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来源:分数线 发布时间:2018-11-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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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学院是山东省菏泽市唯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12年收归省教育厅主管,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建校60多年来,共向国家输送了13万余名合格毕业生,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学校现有4个校区,占地面积1463.12亩,建筑面积56.9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6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86万余册、期刊2200余种。
创建时间 | 学校类型 | 学科类型 | 隶属单位 |
1949年 | 公立 | 综合 | 山东省教育厅 |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6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校简介:菏泽学院是2004年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至今已有67年的办学历史。2012年学校教育厅主管,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报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录取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按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六条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对进档考生,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分数优先”规则录取,非美术类专业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条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三十一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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